手段如下;1、禁止上述企业从事与中国有关的进出口活动。
2、禁止上述企业在中国境内新增投资。
3、禁止上述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入境。
4、不批准并取消上述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在中国境内工作许可、停留以及居留资格。
5、对上述企业分别处以罚款金,为《不可靠实体清单规定》实施以来各企业对台军售合同金额的两倍。上述企业应当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15日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办理缴款,若逾期不履行本决定,不可靠实体清单规定工作机制将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