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成都第三人民医院人力资源部的相关规定,职工的病假条例如下:
1. 当职工不需要住院时,其病假需要以书面形式提交并经过审核批准。请病假的最小单位为0.5天,并且必须提供医院的门诊发票作为证明。全年累计的病假天数不得超过15天。
2. 如果职工需要住院治疗或在出院后需要一段时间的修养,将按照其正常出勤工资的70%执行。此外,职工还需要出具县级(或以上)医院的证明来证实其病情和需要的休养时间。
3. 若职工在同一月内请病假达到或超过10天,其当月的绩效工资将被扣除。
4.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职工在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治疗期间,企业需要按照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这些费用可以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