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无人员管理办法:
1、无危重病、传染病及精神病的流浪乞讨人员送救助站。
2、精神病病人送市精神病医院,如诊断不明确,请杨启主任会诊确诊后再送市精神病医院。
3、传染病病人检查确诊后送传染病医院。4、必须在医院观察治疗者,以收急诊科治疗为主,需专科特殊治疗者收入专科治疗,治疗结束后送救助站。
5、无论急诊留观还是收入专科治疗均需填写特殊病人欠费录入申请单,请主管院长,结算室主任签字。
6、严格掌握用药及检查指征,特殊用药,大型检查请主管院长签字。
7、“三无”人员送救助站前填写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医疗救助登记表,并请市救助站接收经手人签字。
8、“三无”病人送市精神病院,传染病医院请接受医院方在病历上签字。
9、三无人员产生的所有费用均由医院承担,不得因为费用原因耽误病人抢救治疗。三无人员,指由民政部门收养的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抚养义务人或法定抚养义务人丧失劳动能力而无力抚养的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