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精神病人的监护人需要遵循以下法律程序:
提出申请: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变更监护人的申请。
指定监护人:如果担任监护人有争议,可以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监护人。
诉讼裁决:对于指定的监护人不服,可以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进行裁决。
监护顺序:根据《民法典》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监护人由以下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
配偶;
父母、子女;
其他近亲属;
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以上程序确保了精神病人监护权的合法、公正变更,同时也保障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