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审理认为,陈春萍要求确认1981年11月至1983年12月期间的临时工工龄系确认劳动关系之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一项以及《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规定属于劳动争议,应当适用仲裁时效制度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于1995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六十日内作出。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