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被告提供的与本案无关的证据材料,质证意见可写成: 被告提供的证据材料与本案无关联性,不具备证明本案待证事实的效力,其诉请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被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属于本案调查范围外的无关内容,应予以排除,本院依法对其予以剔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