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四川省2013年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标准》规定,征地青苗补偿标准为:每亩全年总产量在1300斤(含)以下地区,每亩补偿标准为360元,1300—2000斤(含)地区每亩补偿标准为540元,2000—2700斤(含)地区每亩补偿标准为720元,2700斤以上地区每亩补偿标准为900元。
附着物补偿标准为:每亩土地附着物补偿标准为300元/亩,每亩房屋补偿标准为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