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北京市社会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应当按照欠缴金额加收滞纳金。具体规定如下:
欠缴一个月内的,每日按欠缴金额的百分之二(即年利率约为24%)加收滞纳金。
欠缴一个月以上不满三个月的,每日按欠缴金额的百分之三(即年利率约为36%)加收滞纳金。
欠缴三个月及以上的,每日按欠缴金额的百分之四(即年利率约为48%)加收滞纳金。
需要注意的是,每月滞纳金的上限为欠缴金额的50%。同时,欠缴社会保险费用的单位应按照实际情况补齐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用和滞纳金,并在被要求整改时限内完成整改任务。否则,还将面临更高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