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四十六条,在下列情况出现时,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1)用人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38条条行为,劳动者有权即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但该解除劳动合同是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时,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3)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4)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应当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5)劳动合同期满,但用人单位降低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导致无法续订劳动合同,或者拒绝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6)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决定提前解散时,法定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