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日内
《信访条例》第二十二条有关行政机关收到信访事项后,可以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信访人。但是,信访人的姓名(姓名)、地址不清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