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村村民不可互换房屋互改名。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村民享有下列权利:
(二)宅基地的使用权,依法拥有宅基地的村民,有权依法进行房屋建设;
(三)自留地的使用权;
(四)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水面等集体资源的收益分配权;
(五)对本村公益事业和建设项目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对村务和本村经济社会发展的民主管理权和监督权;
(七)其他依法享有的村民权利。因此,村民享有宅基地的使用权,但没有改名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