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生育保险医疗服务实行定点协议管理制度。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与定点医疗服务机构签订生育保险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并按照协议进行监督、管理。
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应当遵守生育保险有关规定,严格履行服务协议,及时为参保职工提供合理、必要的医疗服务。
参保职工发生的应当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生育医疗费用,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服务机构采用按服务单元付费、按病种付费、按项目付费等办法直接结算。
参保职工在异地生育,其生育医疗费用结算范围和标准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符合相关办法的医疗费用,按照统筹地区标准执行。